外汇违规原因知多少?12月外汇局处罚分析
本文来源:日常合规随笔,原标题:2021年12月外汇局公示处罚信息分析,经授权转载
在2021年12月期间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共公示处罚案例190个,涉及116名个人,46家企业,2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另有1家证券机构,累计罚没金额14,417.02万元。从处罚主体分布看,较上月有较大幅度下降,但累计罚没金额仍为年内较高水平。
从处罚金额看,最高单笔罚没金额3200万元,陈**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七条、第三十九条,存在逃汇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另有2份罚单的罚没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涉及2家企业,且均涉及资本金结汇业务的违规;17笔罚没金额介于100万(含)至1000万元(不含),涉及个人3名,企业14家。
个人案例
个人违规主要为:进行境外权益类金融投资时,未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私自买卖外汇;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非法结汇;逃汇。
企业案例
企业违规主要涉及: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非法结汇;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虚构交易背景非法结汇;擅自借用外债;逃汇。
银行案例
1.**银行泉州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印发)第十一条,办理对外付汇业务中存在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479,529.32元人民币。
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第五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七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警告,罚款。
3.**银行德州分行,违反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六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3〕21号文印发)第十二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第三条,未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6万元罚款。
4.**银行洛阳分行,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一(八)条款,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5.**银行日照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文印发)第三十九条、《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一、总说明第(八)项,结售汇统计报表错误,被责令改正,警告,处10万元人民币罚款。
6.**银行孝义支行,违反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汇发〔2019〕25号印发)第一部分第(四)项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7.**银行桂林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2020年9月27日废止)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2020年9月27日施行)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元人民币罚款,责令改正。
8.**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于2020年9月失效)中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中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人民币罚款。
9.**银行平果市支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1.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以及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89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6.6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责令改正,处以14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0.**银行崇左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三十五条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二十三条,未按照规定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人民币罚款。
11.**银行武汉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被处罚款40万元。
12.**银行广州分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四条和第五条,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0.077717万元人民币,处罚款30万元人民币。
13.**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第十二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第三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六十六条、第三十九和第四十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对该行没收违法所得4.43万元人民币,并处80万元人民币罚款。对该行董事长、副行长分别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14.**银行长沙市星沙支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违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9,438.56元人民币,并处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5.**银行长沙分行,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3,294.67元人民币,并处9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6.**银行长沙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违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175.09元人民币,并处2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7.**银行长沙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违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5,452.71元人民币,并处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8.**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违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资金结汇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944.02元人民币,并处4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19.**银行丹东分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第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警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20.**银行东港市支行,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第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警告,责令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21.**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支付未对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被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人民币,罚款30万元人民币。
22.**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2号)第二十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责令改正,罚款5万元人民币。
23.**银行威海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3〕30号文印发)第六条、《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汇发〔2020〕14号文印发)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未按照规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被责令限期改正,合计没收违法所得20516元人民币,处60万元人民币罚款。
24.**银行宜丰支行,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第二章第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八条,违规办理资本项下资金汇出业务,被责令限期改正、25万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8360.06元人民币。
25.**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附件《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未按规定报送资本项目业务数据,被警告,处罚款15万元。
26.**银行深圳福田支行,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42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47.5万元人民币。
27.**银行深圳国贸支行,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结汇业务,被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47万元人民币,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第十条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第四条和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第二条第(一)项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第七条和第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第二条第(四)项和第五条第(二)项 4.《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1〕26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第十三条;1.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 2.违反规定开立B股资金账户 3.违反规定办理B股资金非本人提款业务 4.违反规定串用外汇账户,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9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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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已将2018年至2021年外汇局公布的处罚明细汇总在一张表格的不同工作表中,一并供各位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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